环球今头条!天银机电: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22年12月)

2022-12-23 17:04:39


【资料图】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4 年第 54 号)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使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中其他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三)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主管及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当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信息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司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                “以上”、                    “内”包括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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