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苏女士见男同事魏某无家可归,心里十分难过,于是将自家的房子以每月200元的低价租给他居住。不料13年后,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苏女士将房子无偿过户给他。苏女士反诉,要求魏某搬离并付清13年的房租!苏女士在上海浦东一家单位工作,有车有房,经济条件十分优越,她为人和善,性情开朗,许多人都喜欢与她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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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魏某是苏女士的同事,两人共处一间办公室,正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时间长了,两人既是同事关系,也是一对好友。魏某已婚,但妻子却很强势,即便生育了一儿一女,也经常拿钱补贴回娘家,夫妻俩常闹矛盾,婚姻也是名存实亡。一天,单位的厕所里传出一阵哭声,苏女士赶紧上前查看,发现是魏某,经过询问才得知他已和妻子离婚,但房产归女方所有,魏某带着一儿一女净身出户,无家可归。出于同情,苏女士将自家一套闲置的房子,以每月200元的低价租给他和儿女们居住,魏某感激涕零。前三年,魏某每个月都按时交租,苏女士见他生活不易,还经常倒贴钱,给他的一对儿女购买衣物和生活用品。
第四年开始,魏某就不再向苏女士支付租金。对此,苏女士没有在意,毕竟她是一个不缺钱的女人,只要魏某和儿女们过得幸福,她就心满意足。时间飞逝,转眼又过去了9年,此时的苏女士和魏某都已经退休,两人每个月都领着一万多元的退休金,日子过得滋润。魏某的一对儿女长大成人,据说女儿还是某高校的高材生,前景一片光明。苏女士听闻后替他高兴,同时,苏女士也想收回这套房子,毕竟对方多年来一直没有交租,且魏某已具有买房的能力。谁料,魏某不仅不肯搬离,还指责苏女士不讲情义,不应该赶他离开。一听这话,苏女士来气了,自己如果不讲情义,就不会把房子给魏某一家子住了13年!两人发生争执,之后彻底闹翻。可没想到的是,魏某居然想永久霸占这套房子,随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苏女士将房子过户给他。
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苏女士被彻底激怒,她的善良和好心终究是错付了。在法庭上,魏某表示自己与苏女士之间没有签写租赁合同,苏女士有很多套房子,现在居住的这一套早在13年前就默认给他,只是一直没有过户。不过,魏某的主张没有实质性证据可以佐证,因此被法院驳回。可他并不死心,随即又向法院提起上诉,指苏女士曾说把房子赠予给他,却一直言而无信。将别人的宽容当做软弱可欺,苏女士收起了对魏某的善心,要求对方限期搬走,但遭到拒绝。苏女士随即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对魏某进行反诉,要求其立刻搬离,并付清13年的房租。
魏某在苏女士的房子里,从中年住到了老年。而上海的房租,也从当年的几百元,涨到了现在的上万元,可苏女士在第四年后一直没有收取他的租金。
那么,这起事件从法律的角度看,该如何定性?苏女士的诉求,又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一、魏某占据他人房屋拒不搬离,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苏女士通过合法途径买下这套房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因此房子她的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主要包括2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经房屋主人要求仍拒绝退出。本案中,魏某居住苏女士的房子,多年没有交租,且无视苏女士的警告,拒绝搬离,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是否构成犯罪仍有待商榷。
根据一般司法实践,这种情况不宜以犯罪论处,而应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侵入住宅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二、苏女士的诉求,有法可依,魏某如果拒不搬离和补偿,法院可强制执行。这起案件,是农夫与蛇故事的现实版本,魏某在无家可归时,是苏女士收留了他和一对儿女。可魏某不仅不交租金,还不懂得感恩,更想永久霸占房子,他的行为是道德伦理所不能容,法律更不会姑息。魏某居住在苏女士的房子长达十三年之久,有大量的事实可以证明。最后,法院必然会支持苏女士的诉求,判决魏某败诉,且必须搬离房屋。
根据《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或者对判决有能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3-7年有期徒刑。依照上述法规,如果魏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苏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魏某除了要搬离苏女士家,还必须补齐九年未缴纳的房租,共计21600元。白住同事的房子十三年,还想占为己有,对于这样的事情,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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